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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报:民企水厂多次停水被政府接管 水务局长兼任厂长(2)

时间:2017-02-25 17:40来源:新京报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作为 民企 ,昌源水业为什么获得了夹江县城的垄断性供水权,又是否签订有特许经营协议?夹江县水务局回应称,在2003年前,夹江县城供水,由始建于

  作为民企,昌源水业为什么获得了夹江县城的垄断性供水权,又是否签订有特许经营协议?夹江县水务局回应称,在2003年前,夹江县城供水,由始建于1981年的建设局下属国有企业夹江县自来水厂负责经营。到2003年,企业进行改制,并被私营企业乐山市润嘉供排水工程建筑安装公司收购。

  夹江县人大一名知情人士透露,收购完成后,润嘉供排水公司设立了新公司,并于2008年更名为昌源水业。上述知情人士称,照此计算,昌源水业的前身,实际于2003年即已接管夹江县城的供水业务。他表示,《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年进行过修改,atv,当时添加了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要求条款。也就是说,昌源水业接手时,尚无“国有资产控股”的相关规定。

  夹江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说法。对于昌源水业的问题,其归类为“历史遗留”。

  记者注意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将城市供水划为“特许经营”范围,承接企业需与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

  夹江县水务及宣传部门确认,由于未取得城镇供水运营单位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证书,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等原因,昌源水业一直未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夹江县水务局一名负责人此前曾对当地媒体称,因为历史原因,“没有许可证并不等于没有经营权”。

  政府接管企业是否有依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可接管发生质量事故水厂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夹江县水务及宣传部门称,由政府出面接管市政事业企业,属“合理合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存在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停水、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等情形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

  住建部颁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对于政府接管市政公用事业企业有详细规定。其第十八条中称,涉事企业“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政府可临时接管。不过,其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在接管前,当地政府需召开听证会。

  多名接近夹江县政府的人士向记者证实,在实施接管之前,当地为“不走漏风声”,并未召开听证会。而在公告发出之前,接管一事一直处于保密状态。

  对此,夹江县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称,未按程序听证,系因此前水务局多次对昌源水业提出整改,但对方拒绝接受,并有对抗行为。

  夹江县委宣传部证实,水务局至少向昌源水业发出9份整改通知书,但对方均未签字。水务局的监管行为,实际也未收到效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即便出于公共因素,政府在接管前,也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告知涉事企业,并进行听证。在此基础上,企业可申请复议。夹江县政府此举,可能面临企业提出的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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