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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治疗期间坠楼身亡 家属告医院窗台太矮

时间:2016-11-29 21:14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唐晓燕)去年9月,一名女患者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6楼的病房卫生间坠楼身亡。家属认为病房窗台的净高度不符合国家规范,未采取相关防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唐晓燕)去年9月,一名女患者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6楼的病房卫生间坠楼身亡家属认为病房窗台的净高度不符合国家规范,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病人坠楼身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11月24日,atv,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51680.4元。

  2015年9月,56岁的邓女士因病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5号楼6楼血液内科抢救室55号床住院治疗。9月16日下午6时许,因邓女士拒绝输液治疗,直播,医生与邓女士侄女邓某到病房外沟通。当邓某回到病房后,没有看到邓女士,接着她走到病房的卫生间,看到邓女士半个身子已斜在卫生间窗户外。随后,邓女士从病房卫生间右边窗口坠楼身亡。

  邓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在建造装潢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房间窗台高度净高达0.8米,也没有采取缩小窗户开启宽度、安装防护栏等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病人从6楼厕所窗户坠落死亡。医院没有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邓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是,邓女士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医院认为,事发后,医务人员及时进行了抢救,并电话报告辖区公安局。现场勘查及目击证人能证实,邓女士是跳楼自杀身亡。医院认为,医务人员给病人提供的是诊疗技术服务,医院不属于封闭式管理。病人生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的行为,医院无法控制,更不能预见跳楼自杀的发生。医院方面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况且邓女士跳楼前有家属陪护,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本案中邓女士坠落的窗户距楼面为0.64米,未达到上述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因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而被告主张原告系自杀,但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也不能免除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告对于原告坠楼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处环境及自己的行为应尽充分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坠楼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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