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袁伍常的多名工友称,事发当晚袁系顶替工友值班,“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事发当日袁伍常处于“代同事值班”的状态,但认为袁伍常“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而他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意外,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袁伍常家属的代理律师王胜生认为:“法院认定在抢修地点才属于在工作岗位,那实在是太狭隘了。类似110、消防等一般也处在待命状态、值班状态的工作,难道只有在出警到达事发现场时才处于在岗吗?” 家属上诉后,郴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但认为事发当晚袁伍常“代同事值班”的事实证据不足。 但无论是袁伍常的工友,还是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简要经过,都证明袁伍常事发当晚在“值班室(其宿舍)”值晚班。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法务人员张问团表示,直播,是否认定工伤,不是公司方面能够决定的。 近日,郴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许素萍告诉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此案二审审判长李红兵不愿进行回应。截至记者发稿,澎湃新闻尚未得到郴州市中院方面回应,许素萍电话随后再未接通,短信亦无回复。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显示,袁伍常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人社局:系“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死亡 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被工友发现失去意识,趴在公司宿舍的桌上,送医院后确认已死亡。 随后,当地派出所排除袁伍常自杀、他杀的嫌疑。 一份由娄底市中心医院医务科、涟源市公安局渡头塘派出所共同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袁伍常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告诉澎湃新闻,据父亲的多名工友证实,父亲袁伍常事发时正在值班,“好几个人都告诉我,我父亲是代替原本值班的工友邓敬平值班,按规定,当天的晚班时间为8月30日晚7时至8月31日早8时。” 和袁伍常住同一间宿舍的陈永生告诉澎湃新闻,晚班的时间就是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8点,“一般先去集控室开个会,签个到,之后回宿舍待命,有抢修任务才赶赴现场。” 袁伍常的另一位工友邓敬平也证实了这一值班模式,“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也在宿舍值班,因为宿舍就在机房里面。” 同年11月17日,郴州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8月31日,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电气班班长袁伍常,下班后在宿舍休息,凌晨2时许,同住一间宿舍的员工陈永生起床后发现其趴在桌上,用手拍了几下没反应,立即送往医院治疗,2时55分许,经确定其已死亡。 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写道,“袁伍常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 因不服上述决定,袁伍常的女儿李芬将郴州市人社局诉至法院。袁伍常事发当晚处于值班状态也得到其公司方面的认可。 一审:工伤工作地点应是“事故抢修地点” 2016年6月9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29日至30日为周末,湖南华润电力检修有限公司C项目部安排了邓敬平、陈永生两人值班,邓敬平8月30日的值班因有事请假,由袁伍常代为值班。 判决书中写道,袁伍常是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生了意外,而该案所指的工作地点应是事故发生抢修的地点。 因此,北湖区法院驳回了袁伍常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袁伍常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袁伍常家属的代理律师王胜生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法院虽未明确认可袁伍常当时属于在“工作时间”,但认同了其处于代值班状态这一基本事实。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