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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atv:北京一房两个月跳升150万 房主眼红了要违约(2)

时间:2016-11-05 12:18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www.wzatv.cc 点击:
记者调查发现,李克生于1983年,现担任深圳市鹤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还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深圳市信用网信息显示,深圳鹤裕公

  记者调查发现,李克生于1983年,现担任深圳市鹤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还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深圳市信用网信息显示,深圳鹤裕公司由A股上市公司——旗滨集团投资参股。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鹤裕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是由“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36.SH)和“深圳前海励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首批成立的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综合服务的创新型企业之一。

  童先生说,从该公司官网所称的“打造供应链电商平台”、“做行业的互联网金融载体”来看,它是一个靠信用吃饭的企业,“按道理,这样公司的负责人,应该将信用视作生命一样重要”。

  10月31日,是李克与童先生第一次合同交割日。合同规定,在此日前,房主要完成房屋抵押贷款的清偿,为随后的过户做准备。据金小姐介绍,目前时限已过,业主并未履行这一条款。

  违约正在上演。根据律师建议,10月31日下午,童先生向房主李克、代理人李志忠发出“催告函”,要求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对于是否继续履约,给予正式答复及确认。如未获答复,将视其正式违约。童先生表示,若卖家违约,他考虑启动诉讼程序。

  违约成本要提高?

  “二手房交易单方面违约成本低,是造成违约高发、交易混乱的重要条件。”知名地产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孙建章介绍,在快涨行情下,二手房卖方享有相对廉价的违约成本,这直接导致二手房的“散户市”,带有极强的投机性与功利性。他们判断,房价暴涨带来的利益,高于违约赔付的违约金,因而不惜“推倒重来”。

  “乐观的是,今年发生在深圳、郑州的两则判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信用的保护倾向。”孙建章说。此两则判例的共同点是房屋出卖人“毁约”,最终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但如此,因卖方拒不履行合同,由此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一律由卖方承担。

  孙建章表示,这对那些丧失信用、单房违约的合同方,相关判例无疑是一种警示。

  补充阅读:

  专家:二手房交易更易发生毁约行为 存较强投机性

  华夏时报记者 栗泽宇 北京报道

  记者:楼市"违约潮"通常在什么背景与条件下发生?

  孙建章:每次房屋市场价格暴涨,都会发生大量的"违约潮"。在投机性的恐慌式抢房行情中,一方面房价持续高烧、跳涨;另一方面,在利益驱动下,卖方单方面违约出现"违约潮"。

  记者:"违约潮"主要集中在新房市场还是二手房市场?

  孙建章: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市场。与新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更容易发生毁约行为。究其原因,在于前者面临较大的毁约成本,甚至可能面临维稳压力,后者面临的法律代价相对较轻,并存在较强的投机性。

  记者: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房价暴涨时,卖家敢轻易撕毁合同?

  孙建章: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利益驱动,毁约之后待价而沽,比履约获利更大。我们接触的案例,很多卖家是投资客,拥有几套、几十套房产,趁高价套现本身具有浓厚的投机色彩。因为房价暴涨,价格"日新月异",卖家签完合同后不久,觉得"卖低了",于是选择毁约。他们更倾向于与买家私了,即,宁可向买家返还"双倍定金",也要重新报个高价卖房,实现利益最大化。

  其次,不论在交易管理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对合同的保护力度偏弱,导致信用价值低廉,违约成本较低,个体的信用价值与物质利益相比,悬殊较大,直接导致见利忘义、铤而走险。

  记者:"违约成本低"是怎样体现的?

  孙建章:以房价上涨期间卖家违约为例,卖家一般面对两种情形:跟买家谈判,寻求"私了";买方不同意"私了",选择诉讼。

  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原因在于,在管理部门不介入的条件下,买方个体维权势单力薄,依靠司法途径耗时耗力,并且对司法判决结果,带有不确定性预期。在强势卖方面前,很多买方不得不选择私了,即卖方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买方向卖方提起诉讼时,卖方仍然处于强势地位,经过"旷日持久"的司法途径,买家胜诉也是费时费力的"惨胜"。所以,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如果卖家违约,买家大多是"输家"。

  记者:毁约方强势的局面,将导致怎样的后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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